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繳納契稅

〔苗栗訊〕未辦第一次登記之房屋,即所謂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在因買賣、贈與等原因移轉時,是否需申報契稅?一直困惑許多人。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並未規定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買賣移轉不用報繳契稅。所以,沒有所有權狀之建物,仍應依規定報繳契稅,俟繳納契稅後才得以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該局指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未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沒有建物所有權狀,所以常有民眾誤以為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只要買賣雙方私下定訂房屋買賣契約書,即表示買賣完成,沒有報繳契稅的問題。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該局強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移轉,仍應由雙方當事人依規定於立約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並檢附公定格式移轉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原房屋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書,向建物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申報契稅。 聯絡人:陳彥章   電話:472215 分機309  

更新日期:2014/08/28

發佈單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