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期限至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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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期限至9月22日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於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請民眾把握時間,於限期內提出申請,以節省荷包。

  土地若合於下列規定可申請按優惠稅率2‰計徵地價稅:(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三)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四)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五)都市土地面積在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在700平方公尺以內者。如符合資格者請務必於103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分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自次年起始能適用。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原已核定為自用住宅用地,如果土地使用情形沒有改變,即不需再提出申請。但因遷居、出租或改為營業用等,使得土地使用情形已不符合上述之規定者,應於變更使用的30日內主動向地方稅務局申報,以免查獲時補徵地價稅差額並處罰鍰。

  如有任何地價稅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按114分機接第一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8/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