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減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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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減免地價稅

    (苗栗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如果該地屬建照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不能免徵地價稅;惟可連同主建物坐落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節省稅負。          該局進一步指出,私有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如果適用原因及事實未變動前則可繼續適用減免,不用逐年提出申請。 聯絡人:土地稅科黃瑜菁 聯絡電話:331900-311

更新日期:2014/08/28

發佈單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