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土地自完竣次年起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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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土地自完竣次年起課徵地價稅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都市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使用者課徵田賦,公共設施完竣後,除編定為農業區、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者,或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使用者外,其餘應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起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公共設施完竣是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及電力等四項公共設施皆已建設完成。目前縣府都市計畫單位已陸續完成認定各鄉鎮市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土地,並交由地政單位繕造清冊移送該局,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稅務局特別呼籲,依規定土地公共設施完竣後,自次年起除符合上開規定者外,縱使仍然作農業使用,皆需課徵地價稅。 聯絡人及電話:土地稅科黃瑜菁 037-331900-311

更新日期:2014/08/28

發佈單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