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何列支捐贈文化創意相關費用 ?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如何列支捐贈文化創意相關費用 ?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 ,政府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制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該法第26條規定營利事業從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或所得額10%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捐贈限額之規範: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
    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有合於以上規定之捐贈,應另依「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1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或資料,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且在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申報書第6頁格式填報,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支出相關憑證及資料,由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始有上揭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適用。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陳麗琴 電話:04-23051116#109)

更新日期:2014/08/28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