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可由夫妻或未成年子女共同擇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價稅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可由夫妻或未成年子女共同擇定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行政院於103年1月13日修正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改由共同擇定,如未擇定,以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與修法前以夫(贅夫以妻)之戶籍所在地認定,更符合性別平等精神。

舉例說明,張先生與張太太及未成年小孩各有1棟房屋,因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只能一處,修法前以張先生戶籍所在地為優先適用,修法後可由他們三個人共同協議擇定一處申請,如未擇定,再依他們三個人申請當年地價稅最高者認定。

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

更新日期:2014/08/28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