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互相贈與土地後再行出售,當心奢侈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夫妻互相贈與土地後再行出售,當心奢侈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只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受贈人自受贈後持有期間不到2年即再行出售,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為適用每人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先藉由夫妻相互贈與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土地過戶給配偶後再行出售,雖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配偶取得後持有未滿2年即出售,卻可能被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請民眾務必審慎評估,以免顧此失彼。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服務專線03-8226121轉分機172~176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洽詢。

更新日期:2014/08/27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