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國內擁有4戶以上自住房屋者,請於10月15日前填妥回覆單,向任一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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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國內擁有4戶以上自住房屋者,請於10月15日前填妥回覆單,向任一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由於修法後住家用稅率區分為自住與非自住,自住稅率1.2%,非自住稅率1.5%至3.6%,又為區分核課稅率別,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1)房屋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方可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該局已於103年8月12日寄發自住房屋申請輔導函(含房屋明細回覆單),請納稅義務人於10月15日以前填妥回覆單,向任一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更新日期:2014/08/2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