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使用牌照稅第28條規定者,其處罰依初犯或再犯裁處不同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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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使用牌照稅第28條規定者,其處罰依初犯或再犯裁處不同倍數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業經修正,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令公布,並自同年6月20起生效,修法後內容如後: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因應修法後使用牌照稅違章案件裁處有所依循,財政部於103年8月8日發布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內容如下:

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初犯者,處應納稅額0.3倍罰鍰;第二次及以後再犯者,處應納稅額0.6倍罰鍰。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初犯者,處應納稅額0.6倍罰鍰;第二次及以後再犯者,處應納稅額1.2倍罰鍰。

 

該分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更新日期:2014/08/2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