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有5年列管期間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有5年列管期間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新購土地出售、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不合於自用住宅用地情形,該局每年定期逐案辦理清查,如發現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非供自用住宅使用,須補繳已退稅款。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稱新購土地再移轉包括一般買賣、贈與及交換,一般民眾雖然知道重購土地5年內不得買賣移轉,卻忽略了贈與及交換也是屬於移轉的一種;另外,土地所有權人重購之土地5年內如經法院拍賣者,也算移轉之態樣,都要依法補繳退稅款。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4/08/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