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納稅義務人之課稅資料有保密責任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對納稅義務人之課稅資料有保密責任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三、稅捐稽徵機關。四、監察機關。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1項第4款至第7款之機關人員及第8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1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常有民眾至該局全功能馬上辦中心查調親戚財產資料,因無親戚簽立之授權書,而無法取得,雖經該局承辦人員婉轉說明,該民眾仍認為親戚財產應可查調。因為,除一般債權有利害關係外,親戚間也可能發生利害關係,如未合規定提供納稅義務人之課稅資料,可能會發生嚴重後果,所以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非上揭機關、人員或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要求提供,稅捐稽徵機關依法並拒絕提供。 該局提醒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玉里分局888-2047或利用網站(http://www.hltb.gov.tw)查詢更多更詳細的稅務資訊。  

更新日期:2014/08/26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