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重要權益您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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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重要權益您不可不知!

 

(新竹市訊)當您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後,重新再購買另一處自用住宅用地,如新購自用住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減去所繳土地增值稅,可就超過的金額範圍內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張先生出售自宅用地移轉現值250萬元,並且繳交8萬元的土地增值稅;之後另重新購買土地現值255萬元的自用住宅用地,因為先前賣土地所得242萬元(出售自宅用地移轉現值250萬減去已繳交土地增值稅8萬元),不夠支付土地現值255萬元的新購土地,依規定張先生便可在13萬元(先前賣土地所得242萬元與新購土地現值255萬元之差額)的差價範圍內,申請退還先前已繳交的8萬元土地增值稅。但稅務局特別提醒,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有幾項限制,首先,必須在原有土地出售後2年內完成重購或是先新購土地後2年內完成原有土地出售;都市土地適用的面積不能超過3公畝(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則不得超過7公畝(700平方公尺);除此之外已經申請退稅的土地,在5年內不能再移轉給第三人,或作其他用途使用,或因故將戶籍遷出未設於該地,否則將追繳先前已退還的稅款。

重購退稅並沒有次數限制,重購地自登記日起只要滿5年後再出售、重購,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仍然可申請重購退稅,這對從小屋換大屋,或從市郊前進市中心的換屋族而言,善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將可有效省下更多稅款哦!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本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8/26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