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勿以「跳開發票」方式開立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有些營利事業利用跳開發票手法逃漏稅捐,所謂「跳開發票」,是指銷售廠商向其上游生產廠商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發票,或要求上游生產廠商,直接將發票開給銷售廠商所指定的營業人。這種跳開發票的逃漏模式中,上游生產的廠商、進貨的銷售廠商以及被指定做為開立發票對象的營業人,全部違反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的規定,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處以罰款。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或取得憑證,以免觸犯稅法得不償失。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第三課稅務員:林佩慧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