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稅】鄉親要注意~身障用車,非二親等內無免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牌照稅】鄉親要注意~身障用車,非二親等內無免稅之適用!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第7條第8款規定業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修正,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法後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須為該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方得免稅 ,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與修法前規定只要同戶親屬關係,1戶1輛不同。提醒車主不論是新申請或是原已依身障免稅規定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自104年1月1日起均須符合新法免稅規定之條件,才有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舉例說明:A君與身障者同一戶籍,是身障者的舅舅,A君所有2000cc自用小客車已依規定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在案, 但因舅舅屬三親等,是自104年1月1日起與免稅規定條件不符,要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1萬1,230元。 如您對身障免稅條文修正後適用免稅條件還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 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轉分機721至7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8/25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