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拍賣業者請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但如果是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的範圍。 該分局說明: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拍賣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是不須課徵營業稅,而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每個月在拍賣網站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暫時可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避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