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做自用住宅使用,須重新申請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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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做自用住宅使用,須重新申請優惠稅率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因地上建物供營業或出租或設籍人死亡除戶或戶籍遷出等原因,自無優惠稅率課徵之適用;嗣後雖註銷營業登記或終止租賃或戶籍重新遷入,而符合規定,仍應重新申請,始能適用自用住宅千分之2優惠稅率。

該處進一步說明,按土地稅法規定,適用優惠稅率之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常有納稅人因房屋使用用途變更,致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而遭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條件雖符合,卻未向稅捐處提出申請,以致當年度仍無法享受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之優惠。

該處提醒納稅人,如土地使用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一定要記得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民眾如仍不暸解,可電詢07-2293363,將有專人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2014/08/25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