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節稅有撇步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節稅有撇步

近來有民眾詢問,夫妻名下擁有兩處房地供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可否讓所有土地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而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依稅法規定以一處為限。不過,若另有土地供已成年的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依現行法令規定,並無一處的限制。

舉例說明,陳先生及陳太太各擁有1棟房地,若陳先生的土地由夫妻及未成年子女設籍居住,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陳太太所有的另一筆土地,如供已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媳婦或女婿等直系親屬設籍居住,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情形,地價稅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納稅人,如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請於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只能等到次年期才開始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優惠,請民眾把握時效,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洽詢該處服務電話07-229336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8/25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