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違章裁處倍數按情節輕重有所不同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牌照稅違章裁處倍數按情節輕重有所不同

<苗栗訊>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輛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的處罰倍數,已由原來的一倍改為「一倍以下」;另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的處罰倍數,也已從原來的二倍改為「二倍以下」。             稅務局表示,原處罰倍數並未考慮情節輕重,一律採相同倍數處罰,為保障民眾權益,讓違章處罰更合理,財政部已修正為視違章情節輕重,裁處不同的罰鍰倍數,修正重點如下: 未於期限內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輛違規使用公路被查獲,一年內初犯者,處應納稅額0.3倍罰鍰;一年內經第二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罰鍰。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車輛違規使用公路被查獲,一年內初犯者,處應納稅額0.6倍罰鍰;一年內經第二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 稅額1.2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只要是修法後被查獲或修法前已裁處但尚未確定之案件,均適用新規定。              聯絡電話:331900轉822

更新日期:2014/08/25

發佈單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