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立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請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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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立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請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是憑證稅,但不是所有的憑證都須貼用印花稅票,只有下列憑證,才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一、    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二、    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三、    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四、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該局表示,如有書立上述各項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依規定應貼用印花稅票或向該局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2014/08/25

發佈單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