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取得土地經併計遺產稅後再移轉其原地價之認定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贈與取得土地經併計遺產稅後再移轉其原地價之認定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贈與取得之土地,法令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人於繼承後再次移轉該筆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夫妻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後該筆土地依遺產贈與稅法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於繼承後再次移轉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亦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101年12月30日贈與A地號土地1筆給子乙,前次移轉現值101年12月每平方公尺10,000元,甲103年2月5日死亡,A地號土地103年公告土地現值為20,000元,A地號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甲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乙於103年8月10日移轉A地號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為103年2月每平方公尺20,000元。 撰稿人:林淑敏    331900分機328

更新日期:2014/08/25

發佈單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