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申請調高原地價之適用不以自然人為限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農業用地申請調高原地價之適用不以自然人為限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有關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適用,並不以自然人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土地是移轉給法人,則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惟該筆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並於修法當時確為農業用地並作農業使用,則可申請以89年的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撰稿人:林淑敏    331900分機328

更新日期:2014/08/25

發佈單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