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家用好幫手「氣炸鍋」核屬電烤箱,別忘了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報繳貨物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產製家用好幫手「氣炸鍋」核屬電烤箱,別忘了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報繳貨物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甲廠商未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即擅自產製「氣炸鍋」未稅出廠,涉有違反貨物稅條例規定,遭補徵貨物稅及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凡是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電烤箱,應課徵稅率15%之貨物稅。由於科技發展迅速,電器產品功能日新月異,且有朝向單機一體多功能之趨勢發展,該局特別指出近來市場上正夯的「氣炸鍋」,其產品外觀與內部構件等,雖與傳統電烤箱不同,但其主要功能及加熱原理與貨物稅條例規定應稅之電烤箱相同,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廠商產製或進口採電熱或微波烤炙之加熱原理,以烘烤食物為主要功能且具有封閉箱體之「空氣炸鍋」電器產品,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電烤箱範疇,應課徵貨物稅。」,所以「氣炸鍋」為貨物稅課稅範圍,應課徵貨物稅。
    該局近來查核發現甲廠商於101年9月至102年2月間未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即擅自產製應稅貨物「氣炸鍋」334台出廠,違反貨物稅條例第19條及第23條規定,涉及漏報繳貨物稅情事,乃依甲廠商開立發票銷售金額1,067,230元,計列完稅價格928,026元【銷售金額1,067,230元/(1+貨物稅稅率15﹪)】,並依電烤箱貨物稅稅率15﹪,補徵貨物稅額139,204元(完稅價格928,026元*貨物稅稅率15﹪),另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鍰,由於該廠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辦廠商及產品登記,並繳清補徵稅款,是按補徵稅額處1.5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廠商若有產製以烘烤食物為主要功能且具有封閉箱體之「氣炸鍋」,應自行檢視有無未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即未稅出廠之違章情事。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高碧珠,電話:04-23051111轉7313)

更新日期:2014/08/2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