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處罰倍數,依初犯或累犯有所不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牌照稅處罰倍數,依初犯或累犯有所不同!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業於本(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將原規定對於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按應納稅額裁處1倍及2倍(固定倍數)之罰鍰修正為1倍以下及2倍以下之罰鍰,財政部並於103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牌照稅法部分,作為地方稽徵機關裁罰之準據,修正內容如下: 一、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3倍罰鍰;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罰鍰。 二、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1.2倍之罰鍰。     本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使用牌照稅法修正依違章情節區分初犯(1年內第1次查獲)與累犯(1年內第2次查獲及以後再查獲者)並訂定不同裁罰倍數,且逾期未完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並得連續處罰。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請按期繳納牌照稅及定期辦理車輛檢驗,以避免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而受罰。     若有使用牌照稅罰鍰任何疑問,歡迎使用本局免付費電話總局0800-396969;亦可逕洽違章審理承辦員03-9325101轉152。

更新日期:2014/08/22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