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業者應於收到貨款時開立發票,隨貨附寄予 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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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業者應於收到貨款時開立發票,隨貨附寄予 消費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該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於收款時先行開立發票,請營業人特別留意。
    該局說明,隨著網路資訊蓬勃發展,民眾運用網路平台購買各式商品,已十分普遍。業者往往要求消費者先付款、再出貨,該局籲請業者於收款時,應先行開立發票,隨貨附寄予消費者,以符規定。
    另對於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如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其依前述規定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准於貨物鑑賞期(7天或10天)過後再行寄發。惟為避免引起消費者誤解並檢舉業者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困擾,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應於發貨時明載於發貨單上,營業人並應配合於電視購物節目、網路及發貨通知上公開明白揭示相關規定。
    該局提醒營業人在消費者完成付款時,應立即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管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受罰,實得不償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羅依萍,電話04-23051111分機8513)

更新日期:2014/08/20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