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票據所出具之收據,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免貼花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收受票據所出具之收據,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免貼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屬憑證稅,而憑證種類繁多,並非各種憑證都需貼用印花稅票,僅印花稅法規定應稅憑證才需要繳納印花稅。按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即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條款、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所以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時,如有書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依銀錢收據稅率4‰貼用印花稅票。但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收受價金如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為支付工具,於書立收據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不論其收到票據之原因為何,亦不論該收據上有無載明票面金額,均免貼用印花稅票。如收取票據之收據,並未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則視為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請利用以下免費服務電話查詢。
總處:0800-726969、岡山分處:0800-005506、旗山分處:0800-761002

更新日期:2014/08/20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