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違章裁罰倍數,依初犯或累犯有所不同!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牌照稅違章裁罰倍數,依初犯或累犯有所不同!

 使用牌照稅法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其修正內容係對於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分別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及「2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已於103年8月8日發布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相關內容如下:一、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二、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1.2倍之罰鍰。
稅務局表示,修法前不論情節輕重均處以相同倍數,有失公平,修正後按違章情節訂定不同裁罰倍數,有助於違章處罰更臻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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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8/21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