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移轉後須重新提出申請,始能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喔!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住宅移轉後須重新提出申請,始能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喔!

自用住宅用地經所有權移轉後,不論原因係繼承、贈與或買賣等,如新所有權人作自用住宅使用,必須重新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方能享受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常有民眾誤認為前手自用住宅用地經移轉過戶後,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可以繼續沿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而未於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往往收到地價稅單時才發現,卻因已超過稅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而喪失當年度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權利。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強調:土地經移轉後,所有權人已改變,原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若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應重新申請方能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提醒民眾注意該申請期限之規定,以免權益受損。

如您對地價稅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轉2362至2369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至109

楊梅分局:4781974轉108至111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至105

更新日期:2014/08/21

發佈單位: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