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培養支援運動員」等款項,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 1款規定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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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行政院核定「放寬捐贈體育運動款項列為費用措施」,營利事業捐贈「培養支援運動員」及「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之款項,符合規定者,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 1款規定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該所補充說明,營利事業申請捐贈前開體育運動款項可全額列為費用或損失者,應於捐贈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 1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足資證明捐贈文件,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檢附該會核發之捐贈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送請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捐贈支出。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