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違章處罰案件,其裁處期間應自何時起算及如何計算?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違章處罰案件,其裁處期間應自何時起算及如何計算?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為使用牌照稅法第28 條第1 項所規定,稽徵機關違章裁處案件,依規定自不應為一定行為而為之日(即查獲違章之日)起5 年內裁處。又依稅捐稽徵法第23 條第1 項規定,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準此,滯欠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如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應就滯欠且未逾徵收期間之稅額處以1 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對使用牌照稅如尚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0800-306969或24331888轉701至706查詢。

 

更新日期:2014/08/19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