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提醒,房屋稅「3戶自住自由選,5月房屋稅金少」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提醒,房屋稅「3戶自住自由選,5月房屋稅金少」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已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將住家用房屋分為「自住」及「非自住」,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調升至1.5%,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仍維持1.2%。

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1)房屋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方可適用。

為配合修正條文及利於納稅義務人提出自住房屋申請,本局已針對轄內約1萬5千位家戶成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房屋戶數4戶以上者,寄發輔導自住房屋申請函及房屋明細回覆單,收到通知函的民眾,可併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各縣市之住家用房屋明細回覆單資料,就符合上開自住標準者,自行勾選3戶為自住房屋。

請依輔導函所載之自住房屋申請期限,於10月15日前將回覆單親送本局或以郵寄、傳真方式回覆。逾期未擇定者,全數之住家用房屋將依規定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若您尚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電話(08)7338086,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4/08/2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