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願,應先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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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願,應先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擔保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由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者,如其繳納半數確有困難,可申請提供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之擔保,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即可撤回執行。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已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執行;又納稅義務人對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執行。另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對於已依法提起訴願,卻因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而經移送執行,為了避免執行後,有因行政救濟變更,而對納稅義務人財產造成不能恢復之損害;故只要納稅義務人申請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即可撤回執行,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只要是依法提起訴願,應如期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稅款或提供擔保,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96至197,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該局網址:http://www.hltb.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

更新日期:2014/08/18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