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售與部分共有人,承買之部分共有人潛在應有部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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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售與部分共有人,承買之部分共有人潛在應有部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出售與部分共有人,承買之部分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部分於本次買賣時,其增值利益尚未真正實現,可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嗣後再移轉時,該潛在應有部分之原地價,則應以本次移轉前之移轉現值為準,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乙、丙等3人公同共有A土地,3人潛在應有部分各為1/3,前次移轉現值均為100年2月每平方公尺5,000元,甲、乙、丙3人於103年8月31日申報移轉該土地與公同共有人丙時,因丙為承買人兼具出賣人身分,丙之潛在應有部分1/3於本次買賣時,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嗣後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仍為100年2月每平方公尺5,000元。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8/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