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自104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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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自104年1月1日施行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第7條第8款規定,業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   修正,將自104年1月1日施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兼顧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身心障礙免稅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 )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原規定「專」「供」字眼刪除「專」字改為「供」。

(二)身心障礙者有駕照者,明定車輛應為身障者所有。

(三)身心障礙者無駕照者,增列車輛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等親以內親屬所有」之要件,原規定每戶限一輛改為身心障礙者每人限一輛。

(四)設定免稅上限: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CC、262英制馬力(HP) 或265.9公制馬力(PS)者,超過部份不予免徵(以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新台幣11,230元)為限。

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更新日期:2014/08/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