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醫院宿舍用地不適用特別稅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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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醫院宿舍用地不適用特別稅率規定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團法人醫院所有供醫護、醫事及行政人員之員工宿舍(包括單身宿舍及眷屬宿舍)用地,其應課徵之地價稅,並無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按千分之二特別稅率課徵之適用。 該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計徵」。以上可適用特別稅率課徵之對象,是指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興建之目的專供勞工居住使用,而財團法人並不是政府、企業或公營事業。因此;財團法人醫院所有供醫護、醫事及行政人員之員工宿舍(包括單身宿舍及眷屬宿舍)用地,其應課徵之地價稅,即無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特別稅率之適用,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指出,若有政府機關、企業或公營事業符合特別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檢附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及建物使用執照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開始適用。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撥總機8226121轉182至18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8/15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