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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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及相關規定

【嘉義縣訊】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業奉 總統於103年6月4日公布,並自同月6日生效,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  房屋供自住或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仍按其房屋現值課徵1.2%:非自住之住家房屋稅率修正按其房屋現值課徵1.5%~3.6%,地方政府並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  非住家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其房屋稅徵收率比照營業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之3%。 另財政部頒訂「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依規定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嘉義縣財政務局為便利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對於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合計超過3戶者,已依財政部指示於8月10日前委託郵局寄發輔導自住房屋申請通知函併同住家用房屋明細回復單予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所有房屋合計如超過3戶且符合上開自住使用之規定,建議擇定住家用總現值較高之前3戶適用自住稅率,並請於10月15日前持回覆單傳真或就近向任一地方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並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上開房屋稅條例修正相關規定,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自住房屋全國超過3以上者,請於期限內回復,未擇定者,將依規定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事關納稅義務人權益,敬請注意。    如對於房屋稅徵收率修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電話:0800-076969 或總局05-3620909分機101~108及分局2260505分機211~216將有專人為您解答。至傳真回覆單總局請傳至05-3620909,分局請傳真至05-2067479。

更新日期:2014/08/14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