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侵占車輛之應納使用牌照稅之課稅對象認定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遭侵占車輛之應納使用牌照稅之課稅對象認定

龍潭宋先生上個月薪水被強制扣款3萬多元,詢問之下才知道登記在自已名下的汽車,因未繳納101至103年使用牌照稅及罰鍰,遭稅捐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宋先生表示,該車被朋友開走多年不還,車子不是自已開,稅金、罰單卻仍得繳,實在不勝其擾!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宋先生的車輛遭朋友侵占,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侵占期間應納之使用牌照稅,可改以使用人(侵占人)為課徵對象,惟若未經法院判決確定,仍將維持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更新日期:2014/08/13

發佈單位: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