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已繳納且辦竣土地過戶登記可否補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及退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增值稅已繳納且辦竣土地過戶登記可否補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及退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了減輕自住房屋者之負擔,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可享受一生一次10%的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以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為限。

  該局指出,近日有民眾王小姐來電詢問,因土地急著過戶於土地移轉現值申報當時並未勾選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且已繳納稅款並辦竣土地過戶程序。看到稅率為30%,稅額15萬餘元,可有補救節稅辦法。稅務局說明,於土地移轉現值申報當時如未勾選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規定,王小姐得於原查定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前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補行申請,如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可退稅節省2/3稅款約10萬元,又逾期則不得申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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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8/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