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新規定 身心障礙者免稅將限縮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牌照稅新規定 身心障礙者免稅將限縮

立法院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規定,增訂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條件限制,對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並領有駕照之身障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無駕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每一身障者以一輛為限。並改採限額免稅,符合上開免稅條件車輛之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者,以2,400㏄之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新臺幣1萬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將自104年1月1日起全面清查,針對不符合新法要件者,將恢復課稅或就超過免徵金額部分不予免徵。 該局表示,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原無「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等條件限制,實務上發生假藉身障者名義申請免稅,造成稅源流失,影響地方財政及社會公平,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兼顧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財政部修正該條款免稅條件。又因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為免徵納雙方爭議及困擾,同時規定該修正條文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104年)1月1日起施行。

更新日期:2014/08/12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