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匯票本票支票開立收據載明票據相關事項,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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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匯票本票支票開立收據載明票據相關事項,免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應由立據人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計貼,所以民眾收到銀錢所書立之收據,按規定應貼用印花稅票,但對方如以匯票、本票及支票方式支付,並在所書立之收據上載明該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收受票據所出具之收據,其係於領取票據前出具者,如已載明「領取票據」字樣,可依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惟俟領取票據時,仍應於收據補載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如果民眾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

更新日期:2014/08/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