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員簽收之文書有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員簽收之文書,已生送達效力,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不論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均不影響送達效力。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按照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又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郵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郵政機關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經其簽名簽收後,為合法送達,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送達效力不受影響。 該分局呼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簽收之文書有送達效力,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並與管理員保持密切聯繫,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四課李美英,電話:037-320063轉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