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自住優惠稅率「一生一屋」比「一生一次」的規定條件嚴格,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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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自住優惠稅率「一生一屋」比「一生一次」的規定條件嚴格,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出售土地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發現多年前已適用過了,可以申請改按「一生一屋」(即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課稅,卻有無法適用的情形,特請納稅人多加注意。

該局指出,土地增值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除了「一生一次」外,自99年起又增加了「一生一屋」。但「一生一屋」規定的條件較「一生一次」相對嚴格,除了須先前已適用過「一生一次」外,尚須符合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持有該自用住宅用地6年以上、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及及該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條件,且有適用面積在都市土地不超過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不超過350平方公尺的限制。但一生一屋不以一次為限。

更新日期:2014/08/12

發佈單位: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