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售於9月1日以後始登記者,原所有權人仍需繳納當年度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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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售於9月1日以後始登記者,原所有權人仍需繳納當年度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在8月31日以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全年度地價稅,不按月分攤;在9月1日以後辦竣土地移轉登記時,由原所有權人繳納該年度地價稅,地價稅之開徵日期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地價稅為累進課徵,為節稅之道,民眾應審慎考量登記日期,以避免該年度多繳地價稅。

  地價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按114分機接第一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8/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