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將開始輔導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誤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辦理更正,輔導期間補報補繳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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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因100年6月22日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修正,致保稅區營業人誤簽署零稅率統一發票扣抵聯及其供應商(即賣方營業人)亦誤以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為免爭議,自即日起至101年4月30日將加強輔導賣方營業人更正申報。
   該局強調,基於愛心辦稅及疏解訟源,賣方營業人於100年6月22日至12月31日間有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非保稅貨物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如保稅區營業人誤簽署零稅率統一發票扣抵聯,賣方營業人亦誤以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營業稅款,保稅區營業人得持憑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惟該保稅區營業人就前開非保稅貨物或購入之貨物或勞務於輔導期限屆滿前已報運出口或轉供保稅貨物使用者,得由該保稅區營業人比照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書面切結據以適用零稅率,報請所在地國稅局核備後,免由其賣方營業人辦理更正申報。上開賣方營業人於輔導前已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如保稅區營業人符合上開適用零稅率情形且提供書面切結者,其已更正繳納之銷項稅額得由保稅區營業人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徵納雙方如無異議無須再行更正,惟其繳納之自動補報補繳利息准予加計利息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列入本次輔導對象之營業人(含輔導期限前已查獲但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該局將先發函輔導限期自行檢視帳簿憑證自動補報補繳,凡於期限內補報補繳稅款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南區國稅局籲請營業人配合辦理,以免逾期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06-2298048
   彙總編號:10101-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