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所有土地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於本(103)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人所有土地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於本(103)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今(103)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事,土地所有權人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只能從104年開始適用。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把握申請期限,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作農業使用符合課徵田賦要件而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都要課徵地價稅,並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此外,地方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已核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其原因、事實已消滅時,應即向該局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如未申報而有逃漏稅或減輕稅賦者,依規定除追補應納稅款外,並將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如果您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上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8/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