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土地所有人領回抵價地,經配偶贈與或信託登記後再次移轉可減徵土地增值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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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土地所有人領回抵價地,經配偶贈與或信託登記後再次移轉可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區段徵收之土地,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土地所有權人於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以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該領回之抵價地,如先經配偶贈與或信託登記後,再移轉申報土地現值時,也一樣有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該局於受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時,如查核土地所有權登記原因為領回抵價地,均會主動予以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惟如屬先經配偶贈與或信託登記後,再次移轉之現值申報案件,因土地所有權登記原因已非屬領回抵價地,不易發現。此時申報人可於現值申報書主動提出申請,以維本身權益。 聯絡人:翁茂智  聯絡電話:〈037〉472215 分機209

更新日期:2014/08/11

發佈單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