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於駕駛執照遭吊扣期間,無使用牌照稅免稅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於駕駛執照遭吊扣期間,無使用牌照稅免稅規定之適用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每人以一輛為限,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故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可檢附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交通工具為身心障礙者之行車執照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定免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如經監理機關吊扣,依規定吊扣期間應停止駕駛,亦即身心障礙者名下車輛於吊扣期間無法專供其駕駛使用,應無免稅規定之適用,或雖請專人駕駛,供本人使用,惟仍非屬「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之情形,自無法依「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之規定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該局籲請納稅人瞭解並俟領回駕駛執照時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免稅申請。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8/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