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災受損報停、報廢車輛,主動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天災受損報停、報廢車輛,主動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夏季天災多,車輛如因災害受損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該局將依監理機關提供資料,主動退還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汽、機車(151㏄以上)因天災受損不堪使用,民眾可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算。如受損必須修復始能使用,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若能於天災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准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

  為體恤受災民眾無暇辦理退稅業務,因受損已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之車輛,如有溢繳使用牌照稅,稅務局將主動依監理機關提供資料辦理退稅。

  如有任何問題,請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8/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