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贈與」移轉並非「出售」,縱使其他條件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仍不適用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2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雖經國稅局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