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之農業用地5年內贈與同順序繼承人需補繳遺產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繼承之農業用地5年內贈與同順序繼承人需補繳遺產稅?」

Q:鹿草吳小姐詢問:2年前父親過世,自父親名下繼承了農地,該土地在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申報時列報為農業用地免遺產稅並列管5年,現在想將這筆農地無償移轉給弟弟,請問是否需要追繳遺產稅?
 A: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繼承人將繼承5年內之列管農業用地贈與其他繼承人,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可免追繳遺產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子女乙、丙、丁等3人,乙於繼承2年後欲將遺產稅免稅列管之農地無償移轉給丙,丙並繼續作農業經營使用,則因丙亦為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且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可免補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日起繼續列管5年;倘繼承人丙未繼續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則須追繳遺產稅。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黃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100

更新日期:2014/08/10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