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5年內贈與配偶仍應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三十七條有關追繳原退還稅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是以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贈與移轉登記予其配偶,依現行民法規定,其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屬實質移轉,故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